■应在法律上对人脸识别作出专项规定,明确人脸识别的有权使用主体、使用目的、使用范围、使用禁区等,以及被识别对象的救济路径、追责手段
近日,北京市民钟女士寄快递时遇到了被要求人脸识别的情况,虽然进行人脸识别后,她顺利寄出了快递,但越想越不对劲,“寄个快递有必要录入人脸信息吗?”而上海不少市民最近在寄快递时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。
快递公司要求寄件人“刷脸”,是否必要?这引发了质疑。大数据应用带来了机遇与便利,也带来了用户对自身隐私安全的担忧。据《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(2020)》显示,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,三成受访者表示已因人脸信息泄露、滥用而遭受隐私或财产损失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(草案)》第二十七条明确,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,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。所收集的个人图像、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,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;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而快递公司要求寄件人“刷脸”,更多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,而非为公共安全考虑,这显然不具备强制使用人脸识别的必要性。
近年来,对人脸识别的监管,逐渐进入“深水区”。2022年4月,《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》国家标准出台,提出刷脸必须征得明示同意,并不得用于预测个人经济状况。同年5月1日,《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》正式实施。其中明确了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,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。特别是,2023年8月,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》发布,从公共场所、经营场所、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等作出要求,同时针对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、无感式辨识等划线。上述规定的实施,填补了人脸识别应用领域的空白。可规定虽然有了,仍有一些企业我行我素、想“刷”就“刷”,说明这些规定在普及和执行上仍有很大进步空间,同时让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监管措施长出更加锋利的“法律的牙齿”也迫在眉睫。
为此,应在法律上对人脸识别作出专项规定,明确人脸识别的有权使用主体、使用目的、使用范围、使用禁区等,以及被识别对象的救济路径、追责手段。比如,禁止企事业单位、行业协会、商会等随意采集人脸、指纹、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。同时,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需遵循事前申请原则,事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,说明人脸识别的目的、范围、数据存储方案、安全措施等,经批准后才能开始进行。特别是,需要有专业机构对人脸识别划定使用边界,即对人脸识别的适用范围、使用过程中落实“事先告知、事后删除”等条款作出持续的规范和跟进。
